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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瑞政办〔2015〕139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8月7日第5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结合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质提效。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15〕12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等级标准如下:

一级地段:具体包括安阳街道、玉海街道,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2元;

二级地段:具体包括瑞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拓展区和阁巷新区)、塘下镇、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等,每平方米适用税额9元;

三级地段:具体包括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等,每平方米适用税额6元。

(二)实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

根据我市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B、C分类结果,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在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