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青田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税额标准
青田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以下标准实施:
1.鹤城街道西至瓯江大桥,东至塔山公园、塔山大桥,南以瓯江为界,北至鹤城后山的新建岭北侧延伸段至米糍坦的公路、丹山门新建道(具体可参考鹤城街道控规确定的范围线)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除二级土地外的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三溪口街道、温溪镇、山口镇辖区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其他建制镇辖区和工矿区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4.黄垟钼矿区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溪口街道和祯埠镇2019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评价方法
1.工业行业
(1)工业行业减免范围:根据县经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2)供电、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不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公益性企业,参照非工业行业企业执行减免政策。
2.非工业行业
(1)非工业行业减免范围:县辖区内除工业行业外的其他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服务业和其他两类。
(2)由县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税务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其他减免规定
(1)金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烟草、电力、石化、通讯、房地产等行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2)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3)创业初期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经经商部门和发改部门确认经营范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
(4)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高的,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人税费实际入库数。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含免抵调库)、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实际入库数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企业免抵税以发生月为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但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用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
(1)“一企多地”: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亩均税收。
(2)“一地多企”: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费收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出租方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评价;若承租方参与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且综合评价为A、B类(限规上),出租方可选择按承租方所对应的评价档次减免相应面积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出租面积不再以亩均税收为指标进行评价。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如能准确核算该土地直接产生的税费的,可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计入。承租方属于限制性行业或者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费收入不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涉及税费收入分摊的按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
(3)集团公司可合并计算亩均税收。集团公司合并计算亩均税收是指集团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可以合并计算。
(4)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将税收实际贡献折算成全年金额计入亩均税收,实际使用时间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为依据。
(五)其他规定
1.当年度已注销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2.纳税人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3.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清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稽查查补税款不得减免。
4.纳税人既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条件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多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作为整体不得重复享受,即不允许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房产税又享受亩均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票否决”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经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