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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8〕1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景政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引导纳税人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绿水青山之上、蓝天白云之下的现代绿色经济体系,加快推动我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

二、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全县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8元、6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其他区域、各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分行业减免标准

1.工业

(1)工业减免范围: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2)供电、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参照非工业政策执行。

2.非工业

(1)非工业减免范围:除工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由县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三)其他减免规定

1.房地产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的大型中央、省属企业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均税收未达到减免标准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名单以及减免幅度由县税务局提出意见。

3.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纳税人可选择从取得土地当年或次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4.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5.对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划分行业,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孰高原则确定。

6.当年度已注销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7.纳税人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8.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清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稽查查补税款不得减免。

9.纳税人既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多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作为整体应适用统一减免政策,即不允许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房产税又享受亩均税收优惠政策。

(四)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取消享受减免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被列入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一年内在不同时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一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入刑标准50%(含50%)以上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 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列入D级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部门可酌情降低享受减免税幅度,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2次(含2次)以上的;

(2)欠缴、未缴、少缴或逾期缴纳税收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5)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3.在申报期后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排除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的错误认定,而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部门给予办理减免退税。

四、亩均税收指标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在纳税人在我县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代征收入、稽查查补收入、滞纳金、罚款不计入基数。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实际核准的免抵税额。

(二)用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三)特殊情形处理

1.“一企多地”: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亩均税收。

2.“一地多企”: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费收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税费收入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划分。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如能准确核算该土地直接产生的税费的,可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计入。承租方属于限制性行业或者存在不予减免情形的,承租方的税费收入不予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

3.集团公司可合并计算亩均税收。集团公司合并计算亩均税收是指集团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可以合并计算,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4.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将税收实际贡献折算成全年金额计入亩均税收,实际使用时间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为依据。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集约、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县税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税务局:负责公布每年非工业企业的平均亩均税收及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清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

县税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的纳税人清册(具体格式见附件1);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税务部门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

上述各有关单位应于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一个月前将上年度数据信息提供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根据审定后的材料落实减免政策。

六、其他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发布之日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答: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非工业两大类,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分档减免。

针对工业企业,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针对非工业企业,由县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3.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政办发〔2015〕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8〕16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景政办发〔2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4.实施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答: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5.新实施意见与原实施意见有哪些不同?

答:新制订的实施方案与《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政办发〔2015〕3号相比,重要变化见附件。





附件:文件主要变化情况

序号

原实施意见内容

现实施意见内容

主要文件依据

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大类。分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非工业两大类,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

针对工业企业,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

针对非工业企业,由县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

1.丽政发﹝201844号第三条第(三)项:对评价结果为AB类工业企业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减免土地使用税;

2.景政发﹝201816号第四条第(三)项:对评价结果为AB类工业企业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减免土地使用税。

3.浙政办发〔2014111号全文;

4.浙政办发〔2012153号第三条第(二)条: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5.由于行业类型难以划分,为进一步保证公平性,将除工业以为的行业类型从原来的两类合并为一类。

2

原实施方案减免比例分为三档:

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200%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纳税人, 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提高工业减免比例,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提高非工业第二档减免比例:

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

1.浙政办发﹝201899号第一条第(六)项: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11日起至201912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

2.景政办发﹝20198号第二条: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

3.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将非工业第二档减免比例提高到80%

3

对新创办的企业, 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高,但确属鼓励发展的,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内给予50%的减免。

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

新增: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4

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石化、通讯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水力发电、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不享受减免政策。

建筑业企业可按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差别化减免。

1.景政发﹝201816号:全县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全面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5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经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6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被列入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一年内在不同时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一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入刑标准50%(含50%)以上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7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3) 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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