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淳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停止执行】
淳政办发〔2007〕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7〕106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千岛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一)一级土地地段
新安大街全部地段:千岛湖纪念碑至大江南酒店;新安南路全部地段:锦秀宾馆至香溢大酒店;新安北路:丁字路口至县档案馆;排岭南路:十字路口至千岛湖度假村;排岭北路:十字路口至县财产保险公司。
(二)二级土地地段
新安东路: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安北路:县档案馆(不含)至龙门隧道;排岭南路:千岛湖度假村(不含)至排岭南路与渔港路口;新安西路、南山一路、南山二路、曙光路、明珠路、龙门路全部地段;南山大街:县交警大队至南山变电所;开发路:海外海大酒店至淳安中学;阳光路:中科院声学所新安江实验场至阳光车站。
3、三级土地地段
除一、二级土地地段以外的千岛湖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二、其他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汾口镇、威坪镇、大墅镇、临岐镇、文昌镇、石林镇、枫树岭镇、梓桐镇、姜家镇、中洲镇10个建制镇划分为三级土地等级,征收范围为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土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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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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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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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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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税额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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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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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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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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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可按原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07年1 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