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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云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的通知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云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5〕113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部分第(四)项修改为:“结合本县实际,将企业分为制造业、其他行业等若干类别,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4.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

  5.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在两年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6.金融、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业等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二、将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点修改为:“当年度已注销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三、将第三部分第3点修改为:“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清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清册”。

  四、第四部分增加1点:“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 ’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五、删除附件《云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实施细则》。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