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