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残联教就[2015]28号 2015-5-21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温残联教就[2015]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2015年(费属期为2014年,下同)市区企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残保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规定,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残保金月应缴纳费额=(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2。2014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依据)计算征缴。
2015年市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按2014年(征收期)20800元执行,折算为人均年应缴残保金312元(26元/月·人)。待市政府确定本年度的征缴标准后,对用人单位已缴费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三、残保金征收机构
根据《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残保金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四、申报缴纳方式和时间安排
按照《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市区用人单位实行“残联部门认证核定,用人单位按月自行申报,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征缴方式。自2015年1月开始适用,2015年6月开始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用人单位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按照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费)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2015年1-5月的应缴费款在6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6月以后,逐月申报缴纳。
五、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保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六、申报缴纳业务流程
(一)从业人数、安置残疾人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