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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税〔2016〕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20〕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对铁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锶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井矿盐、煤层(成)气和其他未列名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对粘土、砂石、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白云岩、石膏、矿泉水、地热和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市资源税各应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根据矿产企业经营情况,我市换算比、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铁矿换算比为1.2,铅锌矿换算比为1.5,萤石换算比为1.3,锰矿折算率为40%。换算比、折算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基层财税部门应根据资源开采销售状况,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确需调整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关于清理收费基金

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坚决取消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统筹保障。

五、关于改革后收入分配体制

为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延续性,改革后的资源税在过渡期内作为区县级收入,过渡期暂定2-3年,下一步根据中央税制改革进展,纳入我市市与区县收入划分方案统筹考虑。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铁矿

精矿

4%

2

铝土矿

原矿

7%

3

铅锌矿

精矿

3%

4

锰矿

原矿

3.5%

5

锶矿

原矿

2.5%

6

高岭土

原矿

5%

7

萤石

精矿

5%

8

石灰石

原矿

6%

9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

10

煤层(成)气

原矿

1%

11

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3

12

砂石

长江河道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2

其他

原矿

每立方米3

13

石英砂

原矿

每吨4

14

重晶石

原矿

每吨5

15

毒重石

原矿

每吨5

16

白云岩

原矿

每吨4

17

石膏

原矿

每吨3

18

矿泉水

原矿

每吨4

19

地热

原矿

每吨1.5

20

其他未列名金属矿

原矿

2%

21

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

原矿

每吨3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