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7〕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二、征收方法部分的第1至6条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及柯城区、衢江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我市地税部门将从今年8月1日起使用《税友2006》软件,为方便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和《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浙财社字[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做进一步地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
2.省部属和外省市驻衢单位、分支机构;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以上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它形式的用工)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方法
鉴于我市经济欠发达的实际状况,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最低按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