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号 200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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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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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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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杭财农
〔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2003)51号地块(因规划道路分隔形成D14、D15、D16、D17、D18等自然块),并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杭土合字
〔2003〕23号)。2004年7月该公司缴纳D15自然块的契税,并取得了D15自然块的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因后续经营中资金困难,于2005年12月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除D15自然块的出让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D15自然块土地契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