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87]财税149号 1987-0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第二条第9款中“诊所、律师事务所”内容废止,第二条第10款,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第二条第9款中“诊所、律师事务所”内容废止,第二条第10款,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综合规定
1、对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2、对行驶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3、对各类校办企业、各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财税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4、对部队办的生产民品的各类工厂、有对外营业业务的招待所、商店、小卖部以及出租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二、房产税
1、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个别确实无法确定租金收入额的,可由当地财税部门核定征税。
3、以职工集资形式建造或购买的宿舍,产权归企业的,并入企业房产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算征税。
5、用简易建筑费、危房拆建经费等建造的房产,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税;没有原值的,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税。
6、对设在街道边和集贸市场的营业棚、售货亭,暂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