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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全文失效】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全文失效】

通政发〔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使用隔离衣(防渗透)及一次性防护服等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对外贸企业进口上述紧缺疫情防控物资,经市防控指挥部或市商务局确认,并与市防控指挥部或市商务局指定平台或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的,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通知,待疫情结束后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申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保障防疫物资进口,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遭买方拒收而产生损失,在信用保险定损核赔后,再增加信用保险核定损失部分5%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通办事处)

三、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南通开展防控抗击疫情企业金融支持,向防控抗击疫情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进出口银行与南通辖区内的城商行、农商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分行南通办公室)

四、支持企业境外参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出具有效证明,仍按照原补助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向南通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助打印15种原产地证书,暂不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可通过关企双向邮递实现“不见面申领”。向南通市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企业端自助打印简化为在线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一体机24小时开通服务;对于申办各项出证认证业务的企业,均可在“南通商务APP”提交在线申请,当天申请,当天出证,实现全流程“不见面申领”。(责任单位:南通海关、南通市贸促会)

六、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南通市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南通市贸促会免费为企业办理。提供涉外商事法律援助,开通外贸企业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热线,为企业解答并帮助企业处理因疫情导致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后续的商事调解服务。(责任单位:南通市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南通商会)

七、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支持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销售途径从国外市场改为国内市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经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可适用分送集报担保和“四自一减”的监管措施。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外贸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南通海关、市税务局)

八、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支持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在线展览平台、数字贸易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南通市贸促会)

九、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企业可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