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第9号)规定,现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予以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第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