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12〕14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实现房地产业税收各税统征,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取消委托代征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为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契税。转移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权属应征收的契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征收的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人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税收。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征收方式
(一)契税
1.原委托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的房产契税和房产交易环节各税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代征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该软件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间服务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1)受理。由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包括涉税信息在内的产权权属登记信息,初审后录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调取和出具转让人出售的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及住房承受人是否首次购房或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涉税信息证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核实有关信息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经过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负责人审批后,申报信息传入涉税信息服务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实时自动提取涉税信息,在软件中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2)核税。税务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和两税征管软件中的涉税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计算应征税额。
(3)开票。税务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打印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通用缴款书和现金到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进驻银行或工商银行缴纳税款。
(4)代开发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为纳税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5)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2.原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