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相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农税〔2009〕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大决策,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53号)和《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建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省财政厅《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