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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到期失效】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到期失效】
德政办发〔2020〕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稳增长,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14条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向企业定点发布疫情,做好节后返工人员的防控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

(二)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所需的材料。(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商务局、州工信科技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五)做好外籍务工人员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外籍务工人员服务,及时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和《境外边民务工登记证》《健康证》,做好外籍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供需双向选择引导就业培训和服务。(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外事办、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畹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瑞丽海关、芒市海关、畹町海关、章凤海关、盈江海关)

三、减轻企业负担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店)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资委)

(七)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办理。(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八)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九)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纳税服务信用等级为A、B级企业扩大到C、D、M级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采取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等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一)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要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各银行机构要提前谋划,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