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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5〕67号
【增值税】相关法规
【营改增】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