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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住建发〔2020〕11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加快全市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大连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加快全市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大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深化资质改革。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6个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5个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二)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市住建局全面承接省级权限下放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安管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考核,每年不少于三次。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考试的住建行政部门承担。

(三)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精准度,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监管模式,应用“互联网+人脸考勤(或移动定位)” 技术提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外埠企业在连承揽项目,严格打击“三包一靠”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市建筑低端“架子队”的乱象,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事前审查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明确废标条款和评标标准,直接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备案由事前审查性备案,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创新动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针对医疗、城市轨道交通、5G基础设施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等新基建领域,培育我市有优势的企业尽快形成高科技优势产业和品牌。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六)计取优质优价费用,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于争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创优费用,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计取标准为国家级奖项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计取,省级奖项按照工程费用的1.0%计取。

三、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七)推进联合体投标,增强企业竞争力。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铁、海底隧道、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应接受本地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于本地企业单独施工确有困难的轨道交通、地铁、海底隧道等项目,本地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招标人可适当给予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八)建立价格预警机制,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贯彻执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发﹝2020﹞1号)。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即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法,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不参与入围基准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合理最低价的确定: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平均价下浮5%-15%后得出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九)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防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对不同所有制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和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园林绿化、体育场地等无资质条件的除外),且业绩作为加分项时,设置的类似业绩要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业绩规模要求应当小于等于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十)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在线虚拟账号自动缴退系统”上实行在线缴退。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须采用网银、电汇或电子保函方式递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将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递交方式、退还条件和时间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和投诉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中标公示期满30日且无异议和投诉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将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延期或终止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及时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工程快讯”中发布延期或终止公告。对于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终止招标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