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
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人才集聚培养、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企业为建设主体,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注重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要求;
(二)组织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计划,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技术创新中心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技术创新管理委员会,聘任中心主任;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工作。
(六)代表市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第七条 申报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研发方向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团队;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其上年度在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近两年在同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场地,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的能力;
(六)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单位须确保在组建期内投入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总计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指南,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二)依托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估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择优确定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五)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印发批准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文件。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创新中心。
(六)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先组建后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组建期为1年。组建期内,在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组建期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批准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名单,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人员组成,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情况应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应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协同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联合科研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