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1〕1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参保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大于等于商业健康保险参保缴费额的,参保人可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2年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在借鉴杭州等南方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鼓励参保个人为本人和直系亲属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该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该政策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个人账户的共济作用,积极推动了个人账户结余额较大的参保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目前,共有人保健康、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和泰康养老5家商业保险公司的17种备案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广大参保人选择,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补充。
二、调整理由
一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