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农发〔2020〕281号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现将《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对现代农业有较强拉动作用,在经营规模和效益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并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意愿接受行业部门监测,有意愿在特殊时期发挥稳产保供作用,有意愿带动我市农业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种、养殖类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市场中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售市场年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展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带动农户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
(五)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八)企业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在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的企业,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300字以内);
(二)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需正常年检,加盖公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六)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承诺书,承诺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及提供虚假材料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