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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