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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工信发〔2020〕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康发展,参照国家工信部和辽宁省工信厅相关文件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0日


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规范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商业模式清晰、产业链协同、创新链完整等能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支撑服务,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创业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或运营,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够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申报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和服务功能:

一、创业创新基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2.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3.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为创业企业提供入驻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租赁的场地时间不少于3年),其中公共服务面积占5%以上。

4.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6.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二)服务功能(至少满足三项功能以上)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8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二、服务平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平台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各类符合条件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企业。

2.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等,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租赁的场地时间不少于3年);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具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4.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检验检测报告、服务合同等)。

(二)服务功能(至少满足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服务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申报推荐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业绩、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大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2),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申报单位纸质材料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业创新基地

(一)大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运营主体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