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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0]5号 2000-1-13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州地税发[1999]115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产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产权进行限期转让,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座由新的产权所有者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为加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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