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批复
2008-05-14 赣市地税函[2008]106号
章贡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城镇
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请示》(赣章地税发[2008]1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