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7-01-01 赣地税发〔1996〕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7]68号)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