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3 吉市地税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0年第3号
)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局税政三科备案。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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