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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3 吉市地税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局税政三科备案。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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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