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01-01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2013年第10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
核定征收方式对
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适用
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
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
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市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
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