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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0-10-15 津财税政〔201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财税〔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