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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2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创新驱动的主体力量。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思路要求,牢固树立“创新为上”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开创转型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135”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实施1年50户、3年100户、5年200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在中小企业中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隐形冠军”、在行业中创新能力强的“瞪羚”,全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梯队培育体系。
  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培育工程。根据“个转企、企上规”的工作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制定科技型初创企业标准,对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实缴资本达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经科技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市财政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创业资金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3.抓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培育与筹划工作。推动煤机、铸造、化工、新能源、白酒、新材料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筹备工作,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评审确认后,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4.抓好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与评审工作。鼓励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建立规范化的技术中心,同时对已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评审工作,经科技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5.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多元化合作,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中试基地,根据吕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6.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创新机制引才,打造平台用人,营造人才发展生态环境。以“柔性引进”院士、博士高端人才,在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且有课题、有经费、有首席专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市财政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资料申报、入企调研等方式,以高新技术企业审报标准为基础,对入库企业制定个性化培育方案,支持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
  8.积极抓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工作。对成功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且运行良好、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
  9.支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最终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市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促成转化交易的中介机构,根据吕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给予资金支持。
  10.支持中小企业加大投入研发费用。建立政府投资引导、企业投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发挥引导资金的杠杆效应。财政资金在保障落实原来已制定的一系列支持重大攻关计划、平台建设、人才奖补、研发补助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并按照企业投入强度,根据吕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给予资金支持。
  11.建立科研设备“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依托煤炭、铸造、白酒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合理利用生产周期的闲置资源,建立科研设备“共享”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成本。由市财政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备、仪器等产生的费用给予给予支持。
  12.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