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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5〕84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问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2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