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117号 2013-9-3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赣地税发[2006]99号
)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多个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直接归集的,直接归集,再按同一清算单位的归集原则处理;扣除项目金额难以按不同清算单位直接归集的,应按各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分摊归集。
(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对归集后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先在已售面积与未售面积之间分摊,再在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产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计算扣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应区分核算对象据实扣除。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地下车库(位),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归集到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