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8-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 第二、三、四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修改,删除第二、三、四条,第五条修改、删除附件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 京财税〔2003〕917号
),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