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7]1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
》和《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是指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处理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口退税资料传递、信息交流、出口退税指南和退库调库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的应用对象主要为出口企业,包括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推行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应遵循“加强宣传、引导入网一”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使企业能够通过网上办税的便捷方式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开发、修改,后台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对市州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和日常应用,包括组织企业入网,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设置咨询电话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具体应用工作,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设定的权限管理网上办税事宜。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确定两人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工作,一人为主,一人为辅。
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的环境技术支持,包括提供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保证网络及后台服务器正常运行;维护系统数据库;提供数据安全保障。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
第六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的流程包括开通专线、自动预审、正式申报、信息发布、资料报送等五个环节。
第七条 开通专线。由企业自行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安装VPDN专线,通过VPDN专线登陆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市(州)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开通VPDN专线,以便推行出口退税网上办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