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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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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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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