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金融办〔2020〕14号
市本级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机构:
现将《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20日
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9〕4号)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9〕2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实现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湖州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具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开业批复的市本级合作银行。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融资担保机构成立1年以上,运行须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金、下同)1亿元以上;
3.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当年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融资担保在保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服从和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按规定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二)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合作银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具有风险分担机制,以不低于2:8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2.合作银行放款业务符合银保监局的监管规定。
三、业务补助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给予补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期末余额)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对其合作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