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2007.09.06 陕财税〔2007〕6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2007年9月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确保《方案》的按时实施和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市(区)、县(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现将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方案》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每一等级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07年9月20日前由市(区)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2、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3、做好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工作。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4、确保《决定》和《方案》的贯彻落实。
《决定》和《方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决定》和《方案》的动员和部署工作。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和《方案》的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和《方案》的贯彻落实。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
(2007年9月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发文为准)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