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的
契税征收工作,使
契税征收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相适应,从1998年5月起,我省土地出让、转让
契税实行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
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就是按照各级政府审批土地出让、转让的权限,属于哪级审批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由同级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契税税款。征收的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