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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59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7-02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2016年9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管理,简化减免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确认减免税管理的相关人员
(一) 凡在我省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及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人,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条件,并依法提出减免税申报的,是减免税的申报人。
(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手续,其工作人员依法成为减免税申报的受理人、审核人。
二、明确申报管理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同级申报。
(二)契税减免申报根据计税金额进行:
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2.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3.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三、确定办理减免税所需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如实填报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减免税的相关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需提供下列情况及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4.项目建设平面图;
5.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契税的减免申报需提供下列情况及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2.除新建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外,提供原业主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3.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
四、规范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