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05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5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名称为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规格型号为TDI80/20,分子式为C9H6N2O2。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仅限于该税则号下型号为TDI80/20的产品)。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德国拜耳材料科技公司
(Bayer MaterialScience AG) 19.2%
2. 匈牙利博苏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Borsodchem Zrt.) 6.6%
3. 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
(Zaklady Chemiczne ZACHEM S.A.) 37.7%
4. 法国柏斯托公司
(Perstorp France) 37.7%
5. 陶氏西班牙公司
(Dow Chemical Tarragona) 37.7%
6. 其他欧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