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房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