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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2〕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

为切实做好烟台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1+233”工作体系决策部署,全面推进“12335”中心城区建设任务,结合城市更新、“新城建”试点、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等工作,充分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建筑、道路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和宜居水平,奋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新时代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至2024年末,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达到55%以上;城区内涝积水点全部消除,有效提升内涝风险应对水平,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韧性;雨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河道水环境明显改善,全面消除中心城区劣Ⅴ类水体,全市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水体;建立行之有效、具有显著示范价值的海绵城市组织推进机制和规划建设管控体系,形成规建管一体化闭环管理模式;建立和打造国内一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海绵城市理念全面、有效落实,“示范引领、特色显著、全域推进”的海绵城市建设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系统化实施方案、技术标准规范。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级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经验,重点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为滨海城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烟台经验”。

(二)坚持全域推进,系统谋划。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明确各区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全域管控。将提升内涝风险应对能力、多层级水资源调蓄利用作为海绵城市建设核心目标,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思路,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系统,加强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的能力,增强城市发展韧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管控。建成区以内涝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更新、“新城建”试点等工作,采用微更新手段,带动建成区域品质提升,实现有效应对超标降雨风险、提升人居环境等综合目标;新建区以目标为导向,严控规划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到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干一片、成一片”。

(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工程建设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宽投资建设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坚持三城联创,统筹推进。以高水平建设美好烟台为总目标,融合推进海绵城市、“新城建”、城市更新等各项国家试点示范建设任务,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实现决策共谋、成果共享。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以“两清零、一达标”为着眼点,加强排水系统建设,对重点区段雨水管网进行提标改造,全面消除城区内涝积水点;高标准推进排涝泵站建设和提标改造,切实提高超标降雨情况下的内涝风险应对能力。依托相关信息化平台,统筹天气预报、监测、风险点巡查、灾害预警、防洪调度等相关工作,保障排水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落实抢险队伍、物资设备所需市级财政资金,切实提高防洪排涝应急能力。(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面消除城区内涝积水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其他任务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作为公园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整体提高排水分区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多功能调蓄等措施,通过竖向优化设计,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对城市河流、湿地、坑塘等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河(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污水直排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合理拦蓄雨水,保护生态基流,加强蓝、绿、灰基础设施协同效应,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以流域为单元,通过保护蓝线空间和过水断面,闸坝、泵站的合理调控,充分发挥各类水系在流域内排水防涝作用。通过生态保护与修复,逐步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系统,营造生物多样的生存环境,建设流域区域生态廊道系统。滨水绿带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净化径流雨水,绿化带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不透水汇水面径流雨水时,设置植被缓冲带,以削减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有条件的河道,建设生态驳岸,并根据调蓄水位变化选择适应的水生及湿生植物。(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四)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在场地周边地形地貌等建设条件适宜的区域,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及应对超标降雨的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附近湿地、坑塘、下沉绿地等具备雨水调蓄功能的空间,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同步完成。建设有效的道路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绿地要配置雨水滞蓄通道、下凹式绿地等雨水调蓄设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要建设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绿地中下凹式绿地面积比例不少于30%;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5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五)促进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和利用。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屋面维修,要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的可设置屋面雨水限流排放设施,增加雨水收集设施;路面维修应尽可能选用透水路面;完善和疏通污水、雨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增设停车场泊位,采用透水铺装;因地制宜建设小型下凹绿地;修复、增添居民体育活动、休闲娱乐场所采用透水铺装,有条件的可建设小型雨水花园;“微创”式对雨水口、路沿石、消防池等设施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要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下凹式绿地面积比例不少于30%;铺装地面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50%。优先选择对径流雨水水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筑屋面及外装饰材料,有条件的可设置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塘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六)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片区(项目)。将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融入幸福新城、八角湾新城、牟平新城、夹河新城、蓬莱新城等五大新城及其他重大片区开发工作中,在示范片区的规划建设中,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水生态敏感区,运用生态手段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进行恢复和修复,着力打造“灰绿结合、蓄排并举、风险应对”的排水防涝综合防控、多层级水资源涵养利用、雨天径流污染控制、水文化保护与提升等示范区。各区要至少打造一处示范性重点片区,形成具有连片效应、引领效应的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展示区。其他各区市要参考中心城区建设模式,打造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特色示范区、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根据节点计划推进,2022年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2023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年12月底前打造完成)

(七)加强海绵城市能力建设。以排水分区为单元,针对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不同层级,结合“新城建”工作,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构建“海绵城市管控考核平台”,开展液位、流量、水质与降雨量等信息的在线监测,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信息进行有效记录,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和海绵城市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设施运行保障率,全面提升烟台市海绵城市防洪排涝现代化、科学化管理能力。通过公开招标引进国内顶尖技术团队,为烟台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步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提升本地骨干人员海绵城市建设业务能力;构建本地化标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绿色建造产业链等相关工作,研发和推广透水材料、净水材料、雨水排放智能感知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孵化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大的海绵企业;支持企业与高水平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海绵城市相关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转移转化,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推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阶段性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规划管控体系。

1.做好海绵城市与各相关规划衔接。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防洪、排涝、道路、绿地系统、地下空间、污水、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2.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最新要求,修编《烟台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构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架构,实现规划管控作用。各区市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复实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3.深化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市中心城区根据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以排水分区为单元,深化海绵城市示范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结合内涝防治、流域治理、污水提质增效、城市更新等工作,关注系统性解决问题以及项目连片效益,以市七区为重点,分流域、分片区开展建设,形成重点示范区实施方案。各区市政府(管委)应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并按照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系统性有序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4.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控制性和指导性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编制中,增加海绵城市专章,落实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等指标,建立有利于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利用布局和竖向关系,保护自然排水路径和生态敏感区域,预留海绵型绿地、地表径流通道、调蓄池等重大设施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二)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制定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及审查要点》,确保在实施内容和成效上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具体工程措施上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落到实处。列入示范项目库的在建项目,要对照创建考核要求,增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变更、完善设计方案、施工图。其他在建项目,要参照入库项目的管理要求,补充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各区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做到在各环节、全过程快速反应、及时响应、监管到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三)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制定《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及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植物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指引和标准文件,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系统谋划实施项目。

1.明确重点项目。各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汇总本辖区和职责分工范围内所涉及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并提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重点片区及连片效应,根据实施成熟度,统筹整合“碎片化”项目,经专家评审并按程序提报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建立海绵城市重点示范项目库。(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度11月底前完成,2023-2024年度每年3月底前完成)

2.打造典范亮点。充分发挥烟台市城市更新、“新城建”、海绵城市三城联创的优势和机遇,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和“新城建”等深度融合,坚持相互协同、互为支撑、统筹推进、共创亮点,打造一批典范亮点项目,建设宜居、智慧、生态、韧性的美好烟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阶段性完成,2024年完成)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要组织、督导和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研究部署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专项小组办公室由设在市城管局调整为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市级做法,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严格落实海绵理念,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二)强化技术支撑。建立专家库,依托高水平技术顾问团队和专业顶尖科研机构,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制订、规划编制、基础研究、方案审查、考核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发挥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单位和技术专家作用,开展海绵城市基础数据、设计标准、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新技术新材料运用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系统的技术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出台《烟台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中央奖补资金,通过中央资金的引导带动,充分发挥资金“一钱多用”综合效益;积极争取省级专项债券,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对技术服务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四)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宣传,积极推介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满意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环节,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考核管理。按照《市考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区市考核指标体系和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附件1

烟台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大类

小类

工作任务要点

完成时间

牵头/责任单位

备注

七项工作任务

(一)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1

加强排水系统建设,对重点区段雨水管网进行提标改造,全面消除城区内涝积水点;依托相关信息化平台,提高防洪排涝应急能力。

全面消除城区内涝积水点2023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其他任务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

2

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构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

加强对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恢复,增强蓝、绿、灰基础设施协同效应,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充分发挥各类水系在流域内的排水防涝作用。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四)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

4

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及应对超标降雨的能力;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要建设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七项工作任务

(五)促进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和利用

5

在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海绵化改造;在新建建筑与小区中,根据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六)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片区(项目)

6

将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融入五大新城及其他重大片区开发工作中,各区要至少打造一处示范性重点片区,形成具有连片效应、引领效应的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展示区。其他各区市要参考中心城区建设模式,打造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特色示范区、示范项目。

根据节点计划推进,2022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2023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12月底前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七)加强海绵城市能力建设

7

结合“新城建”工作,构建“海绵城市管控考核平台”;引进国内顶尖技术团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提升本地骨干人员海绵城市建设业务能力;构建本地化标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绿色建造产业链等相关工作,研发海绵城市新技术新材料,孵化海绵企业。

20238月底前阶段性完成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四大工作措施

(一)完善规划管控体系

8

做好海绵城市与各相关规划衔接。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9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最新要求,修编区市两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2022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


10

深化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

2022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11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编制中,增加海绵城市专章,落实指标要求。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大工作措施

(二)落实项目管理制度

12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流程,各区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做到在各环节、全过程快速反应、及时响应、监管到位。

20229月起执行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13

开展技术标准规范制定。

2023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四)系统谋划实施项目

14

明确重点项目,在各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报的项目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程序提报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建立海绵城市重点示范项目库。

2022年度11月底前完成,2023-2024年度每年3月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15

充分发挥烟台市城市更新、“新城建”、海绵城市三城联创的优势和机遇,互为支撑、统筹推进、共创亮点,打造一批典范亮点项目。

202212月底前阶段性完成,2024年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