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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2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总局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墓础上,制订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38号。为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以下简称“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驻在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