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07]120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