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2]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支库:
针对目前个人办理
契税退税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
契税退税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一)2001年1月1日以前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
契税代征单位填报的《一般缴款书》与纳税人的
契税完税证不具备对应关系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审核《一般缴款书》,凭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并附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资料,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