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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4〕165号

 

各市财政局、总工会(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劳模慰问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省部级劳模的春节慰问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6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精神动力的决定》(浙人大常〔2024〕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和生活、医疗等特殊困难帮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总工会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资金;审核省总工会提出的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督促指导省总工会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二)省总工会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加强业务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管。

(三)各市总工会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支持方向:

(一)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困难帮扶。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春节慰问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困难帮扶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特殊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特困劳模),具体帮扶条件包括:

1.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问题的;

3.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其他需要帮扶的特殊情况。

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原因导致困难的要以户为单位建立特困档案,由所在单位和基层工会确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劳模,也可由县以上工会入户调查核实。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对象不予帮扶。

(三)撤销荣誉称号、移居国(境)外、自动离职、单位除名、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对象不纳入上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一)劳模春节慰问资金主要根据当地享受慰问待遇劳模人数和慰问标准确定。慰问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模困难帮扶资金主要根据特困劳模人数、困难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劳模困难帮扶金额=劳模困难帮扶资金总额×(∑当地特困劳模各档人数×困难系数)/(∑各市特困劳模各档人数×困难系数)

困难系数:根据特困劳模当年生活、医疗费用缺口,设A、B、C、D四档,A档(缺口5万元(含)以内)赋系数0.25,B档(缺口5万元到10万元(含))赋系数0.5,C档(缺口10万元到15万元(含))赋系数0.75,D档(缺口15万元以上)赋系数1。

(三)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次对劳模困难帮扶资金进行系数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总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做好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工作,根据各市省部级劳模人数、特困劳模人数、困难情况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各市。

第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财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分档帮扶标准,明确困难劳模申请、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调查核实、各县(市、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初审、市总工会复审、市总工会主席会审议等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总工会每年综合考虑需要慰问、帮扶的劳模人数和特困劳模实际困难情况,结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根据本市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帮扶计划。各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同级总工会,由各级总工会及时拨付到劳模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