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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版】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版】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根据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商务、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三)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 (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 (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发布机场、火车站网约车召车信息的,应当将上客点定位在机场、火车站网约车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