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4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