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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文旅资源〔2021〕44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 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要求,推动“万村景区化”时代乡村运营,为乡村文旅专业化运营提供有力支撑,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各地探索乡村文旅运营新路径、新模式,打造全国乡村旅游的“重要窗口”,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创新“万村景区化”2.0时代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乡村文旅运营的“重要窗口”,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是指运营主体整合利用景区村庄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加快乡村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推动景区村庄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

三、乡村文旅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农民主体、三产融合、地方特色、绿色发展原则,发展文旅产业,激活乡村活力,促进乡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四、加强乡村文旅运营顶层设计,全面摸清景区村庄各类资源,研究制定保护与利用专题方案,系统引导乡村文旅运营科学发展。

五、突出招商选商,注重优质企业、头部企业的战略合作,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他招商主体应当提供高效的招商服务,择优精选运营主体,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强化共商共建,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职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和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1)运营空间范围、运营财物;

(2)合作方式、运营模式:

(3)运营期限及考核、奖励、退出;

(4)运营工作具体任务;

(5)利润核算和分配;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七、运营协议可以根据运营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形势变化进行变更,但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八、注重突出乡村产业发展、文化传承、文旅融合、品牌建设、乡风文明、共享机制、乡村治理等主要任务,全面助力未来乡村建设。

九、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推进乡村文旅运营项目化,组织实施彰显当地特色、具有综合效益、带动乡村共同富裕的优质项目,不断丰富乡村文旅供给。

十、注重产业融合,引进与培育各类乡村旅游新业态,推进乡村一、二、三产高质量发展,助力富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

十一、强化文旅融合,加强创意引领,积极开发乡村文创产品,提升乡村民宿伴手礼、乡村美食的附加值,加快乡村文化基因的解码转化和利用,彰显乡村文化价值。

十二、运营主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景区村庄有关规划,推进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十三、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运营主体要策划推出运营村庄主题IP和品牌形象,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定期开展品牌策划和宣传营销活动,提高运营乡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四、强化数字赋能,提高乡村文旅运营数字化水平,鼓励数字化设计、数字化运营、数字化治理,推出乡村文旅数字运营场景。

十五、推行运营标准化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实践乡村文旅运营系统化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普适性标准。

十六、强化智力支撑,鼓励组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专家库,探索专家团队与乡村结对等个性制度,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乡村文旅运营师队伍。引导乡村青年人才及团队参与景区村庄运营管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