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6月14日 ) 沪房市场〔2022〕40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管理,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制定本市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指引,组织开展评估指引培训宣传,跟踪了解评估指引实施情况,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异议处置机制,并结合评估实践和各方反馈意见,不断予以完善。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单位”)可以通过比较,自主选择在本市备案且专业能力强、信用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向估价机构提供租金评估所需资料。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工作,保证估价质量。租金评估报告按照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相关规定备案后,提交出租单位。
四、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为估价机构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提供信息查询等便利;对出租单位提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按照《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